荊楚網消息(記者葛宇 實習生王一楠 通訊員宋欣然、廖潘騰子)目前湖北省共有年滿16周歲、人均占有耕地0.3畝以下的被徵地農民約200萬人,如何妥善解決其社會保障問題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關乎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
  12月1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召開新聞發佈會,出台《關於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建立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機制和進一步完善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作出了明確規定。《意見》將從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建立養老保險補償機制 滿足5個條件可享受補償
  《意見》規定,年滿16周歲,擁有土地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同時被徵地時持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並被徵地時戶口在徵地所在地;且被徵地後家庭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含0.3畝)的被徵地農民可享受養老保險補償。
  被徵地時60周歲以下人員,待年滿60周歲且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統一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計發。被徵地時已年滿60周歲的人員,在享受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再根據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其計發月數,按被徵地時的實際年齡確定。
  補償標準不低於當地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倍
  《意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被徵地農民的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準,按不低於被徵地時所在市、州上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倍確定。
  對被徵地時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人員,按照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準給予全額補償;對被徵地時60周歲以下(59至16周歲)的人員,年齡每降低1歲,補償標準按全額補償的1%遞減。
  確保“先保後徵”
  養老保險補償金不落實 徵地審批不予批准
  《意見》明確規定,為確保“先保後徵”,徵地報批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補償資金預先存入當地財政部門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財政部門開具預存資金到賬憑證。
  據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翟天山介紹,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金補償將實行“先保後徵”。財政部門提供的預存資金到賬憑證,人社部門出具的補償金落實審批意見,將作為徵地報批的必備要件。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不落實的徵地項目,徵地審批機關將不予批准。
  《意見》同時規定,徵地項目依法批准起15個工作日內,地方財政部門將按人社部門最終確定的養老保險補償金額,對預存資金實行多退少補;30個工作日內,養老保險補償資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人社部門將該資金記入被徵地農民個人賬戶。
   規範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意見》從2015年1月1日起實施後,新產生的被徵地農民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的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全部劃入其個人賬戶。
  《意見》規定,被徵地農民根據其年齡或就業狀況,按照相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並繳納養老保險費。被徵地時男16至59周歲、女16至54周歲人員,根據國家現行政策,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其中,被徵地後在用人單位就業的,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徵地時男60周歲、女55周歲及以上的未參保人員,統一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此外,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證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下發後至《意見》實施前已被依法徵地的老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將由各地結合實際,按照統籌考慮、分類處理的原則妥善解決。對已按地方政府單獨建立的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辦法參保的人員,應根據其年齡和是否領取養老保障待遇情況,分類與現行養老保險制度銜接並軌。未獲得當地政府養老保險補貼的被徵地農民,按照“補出口”的辦法,在其年滿60周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由當地政府按不低於所在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其加發養老保險補貼,確保其年老基本生活有保障。  (原標題:湖北出台意見保障200多萬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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